《毛诗序》曰:“诗者,志之所之也。在心为志,发言为诗。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6页)正因为诗歌体现了人的情志与心绪,展现了民众的喜怒哀乐,所以立法者对诗歌传统的借鉴,是法文化创造性转化的重要路径。事实上,从法本身来看,对民众情感的尊重和引导,是法律功能的重要部分。就现代文学史来看,《诗经》不过是一诗歌总集,但从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,《诗经》作为华夏经典对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无疑具有塑造、维系和延展作用。就汉代诗学来看,有韩诗、鲁诗、齐诗、毛诗四家,而完整流传至今只有毛诗一家。本文以毛诗义理为经,西汉历史事件为维,进而试图在经纬交织处探寻《诗经》中的法义。

仁民爱物与刑制改革

孟子指出:“亲亲而仁民,仁民而爱物。”(宋孙奭:《孟子注疏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377页)《左传》以为:“天生民而立之君,使司牧之,勿使失性。”(杨伯俊:《春秋左传注》,中华书局2018年版,第876页)执政者应当从爱惜子女到爱惜百姓,从爱惜百姓再到爱惜万物,这是中华文化以“仁”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的应有之义。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华之一,《诗经》作为华夏原典,亦有不少表达,其中有一篇为《泂酌》,其中有一条为:“恺弟君子,民之父母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124页),其中“恺”是和乐的意思,“弟”是平易的意思。按唐人孔颖达看来,此句的原意是说,设祭祀的君子,即使采用流潦之水等薄陋之物有道德,上天依旧其有道德、为民父母而歆飨其祭品。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124页)孔子在《礼记》中就曾指出:“恺以强教之,弟以说安之。”(唐孔颖达:《礼记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483页)由此可见,孔子认为“恺”和“弟”是两种施政之道,“恺”道以仁政教民众自强,为父之道;“弟”道以仁政教民众康安,为母之道。因此,从儒学的角度来看,只有结合“父之尊”“母之亲”两种教诲方式的优秀统治者才是真正的民之父母。(参见唐孔颖达:《礼记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484页)

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变革,是古代民本思想的重要贯彻,得益于《诗》教对人文精神的发扬。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,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受刑,皇帝诏令押往长安,其幼女缇萦,悲痛异常,随父到长安,上书文帝,表示愿意没为官婢,以赎父刑。汉文帝正是用“恺弟君子,民之父母”和《尚书》的象刑来论证废除肉刑的合法性,并指出:“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楚痛而不德也!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!其除肉刑。”(汉司马迁:《史记》,中华书局1982年版,第428页)汉承秦制,主要存在肉刑和劳役刑过重两大问题。肉刑作为一种较为原始的刑罚,毁人形体,罚过于责,有违刑罚中正之道。此外,就劳役刑来看,关于刑期虽有争议,但学术界主流认为秦朝的劳役往往为无期劳役,惩罚较重,不甚合理。(阎晓君:《秦法律文化新探》,西北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,第60页)汉文帝受《诗经》启发,以仁爱理念重塑中华法系的刑罚系统,之后的汉景帝接续了这一事业,以行动诠释了“善人为邦百年,亦可以胜残去杀矣”(宋孙奭:《论语注疏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75页)的真正内涵。

顺民性情与婚宴饮酒

《中庸》说:“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”。王弼在注释《周易》时指出,“不性其情,何能久行其正”?古人以为,人之性为善,而情有善恶,所以,要以性制情。《毛诗序》更指出:“治世之音,安以乐,其政和。乱世之音,怨以怒,其政乖。亡国之音,哀以思,其民困。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8页)《诗经》的十五国风、二雅、三颂道尽了民众的喜怒哀乐,以此讽喻君主应当要以民众的安乐为旨归。除此之外,立法者必须监督和调控快乐、痛苦与欲望这些情感,对某些行为予以谴责,另一些则给予赞扬。因为只有如此,才能培养民众合理的苦乐观、价值观,使得法律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促使社会朝着德性之善前进。正因如此,法律的实行不应只有硬邦邦的条文,规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,还应当加入劝谕的话,有哲人称之为“法律序曲”。(林志猛:《柏拉图,〈法义〉研究、翻译和笺注》第二卷《法义》译文,第85页)《伐木》一诗指出:“民之失德,干餱以愆。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581页)民众都会因为小小的干粮而陷入争斗,何况权贵。此句诗警示我们,小小的一口干粮,照顾不周就可能导致民众的纷争。因此在政治上,《左传》有公子宋食黿事件、华元享士事件带来的祸事,《汉书》有刘邦封羹颉侯之趣闻。因饮酒之类小事引起的民间纠纷,怕亦是不少,因此《小宛》有言:“人之齐圣,饮酒温克。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744页)儒者常以此教导百姓,若是人可自持中正之道,即使饮酒也能保持节制,就能够驯化和统领法律中的激情与血气,使礼法本身达到和谐。

对饮酒事项允许和限制的法律规范,反复于漫长的古代社会。在西周初年,周公鉴于殷商灭亡的经验教训,曾经明确告诉康叔:“厥或诰曰:‘群饮。’汝勿佚。尽执拘以归周,予其杀。”(唐孔颖达:《尚书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382页)汉初时律法也规定:“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,罚金四两。”(汉班固:《汉书》,1962年版,第110页)古代社会之所以时有酒禁,灾荒频发是主要的原因。然而,若不区分场合、时间一味禁酒,既违反法制建设的运行规律,也有悖人情。汉宣帝曾经就作出指示说:“由是废乡党之礼,令民亡所乐,非所以导民也。《诗》不云乎?‘民之失德,干餱以愆。’勿行苛政。”(汉班固:《汉书》,1962年版,第265页)针对汉代二千石官员在执行酒禁律法所带来的弊病,汉宣帝从《诗经》得到启发,以教化民众情性为目的,以儒家经义为依据,在古代良法善治的实践历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。

风化天下与经义决狱

自董仲舒引用经义审理案件以来,引用《诗经》决狱已然成为汉代处理案件的重要原则、程序之一。汉时有疑狱,有某甲藏匿了有罪的养子乙,在有关部门不知道是否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对甲赦罪时,《小宛》中“螟蛉有子,蜾蠃负之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744页)与《春秋公羊传》中“父母之于子,虽有罪,犹若其不欲服罪然”(唐徐彦:《春秋公羊传注疏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312页)相互印证。

现存三家诗并未留下对该句的解读(参见清王先谦:《诗三家义疏》,中华书局1987年版,第694页)可见,三家诗并未留下相关的记载,郑玄笺解毛诗时,以为此是劝谏统治者若不能治理万民,则能治者治之。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744页)其实蜾蠃就是土蜂,将螟蛉带入巢穴养活不过是为了将其作为土蜂虫卵发育的食粮,而古人并无相关的生物学知识,误以为它们之间存在养育之恩,因此在古代义子又被称为“螟蛉子”。虽然对此残酷的自然现象,董仲舒以美丽的误会解读了诗句,但却得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。《仪礼·丧服》规定:“继母如母”,却并没有规定继子问题。董仲舒并未引申诗句本身的意思,而是以引申发挥来灵活解释经典,为养子和养父的容隐义务提供了法理性的依据。

在汉代,以儒家经义的基本原则处理疑难案件,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向,就逐渐成为古代社会德刑并用、礼法和合的必由之路。礼法与风俗的关系贯穿于不同的时代,现代社会既有“移风易俗”的做法,也有“公序良俗”的说法。诗歌是塑造良风美俗的重要手段,因此古人有“先王以是经夫妇,成孝敬,厚人伦,美教化,移风俗”的箴言。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0页)《诗经》中的十五国《风》就是华夏各地风俗的笔墨表达。整齐风俗之要,尤在官员,《小明》有言:“靖共尔位,正直是与”。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803页)这句话是说,开明君主乐于寻求正直君子共同治理,因此为仕者应当乐天知命,修养德性。只有如此,才能以廉洁正直之风扭转颓废、荒堕之风俗。

风化天下的关键就在于,紧抓官员之公德以此成就社会之大德。汉宣帝时,其子淮阳宪王有过错,宣帝便以“靖共尔位,正直是与”来教育自己的儿子。《韩诗外传》对该句进行疏解时指出:“正直者顺道而行,顺理而言,公平无私,不为安肆志,不为危易行。”(屈守元:《韩诗外传笺疏》,巴蜀书社2012年版,第337页)这正是官之正风的鲜明写照。

儒者的仁义理念,既有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的“恕道”,又有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的“达道”,这两种思想之和合又见于《诗经》中的《淇奥》中的“宽兮绰兮”(唐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219页)与《泂酌》中的“民之父母”。当代立法理念中的法律父爱主义和“达道”有所关联。例如在刑法的视域中,受害者许诺重伤并不为法律所认可;在民法领域中,禁止与特定病患结婚;在行政法领域中,强制摩托车手戴头盔。以上此种实践可以完全可以借鉴《诗经》中仁民爱物、顺民性情与风化天下的思想。

回顾历史,我们看到,从传统法文化汲取经验教训,本身就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传统。以《诗经》为代表的华夏经典是中华法文化的瑰宝,值得我们回味、深思。

(作者单位:西南政法大学)